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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主 croccoli2009/9/2 9:01:00
昨天半夜老爸接到电话,说晚上一起喝酒的叔叔开车回家出了车祸,撞到大卡车上,没有抢救过来,就过去了...
老爸说这下完了,当时喝酒的人都月兑不了干系了,不知道得陪多少钱进去...
这种事情能够索赔到一起喝酒的人身上吗?隐约记着是不行的吧
再加上昨晚的酒场不是我爸组织的,那个叔叔也不是我爸打电话叫去的,喝完酒我爸提前就回来了,那个叔叔后来怎么
回家的他也不清楚......
虽然这样和那叔叔撇清关系很不HD,如果站在仁义的角度上大家赔点钱我可以接受,可是从法律角度上到底要不
要陪呀?
跪求学法律或正在从事法律行业的TX指教啊~~
弱弱地
19 = =2009/9/2 10:21:00
依稀记得原来内蒙出过类似的自治条例,说什么劝酒的如果被劝的人发生恶性案件,劝酒的人要连带,不是最后根本实行不下去了废除了拉到,不符合中国国情啊扶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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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蒙古族有这种风俗?劝酒的时候要唱劝酒歌,一直劝,你不喝他们就一直唱下去
这种情况下喝醉和劝酒的因果关系确实是比较明显的
可是其他地方没有这种风俗啊
另外同意LS几位的意见,大家一起凑份子给点慰问性质的钱,是可以的。但是要大家一起商量好,名义上也要明确
千万表名不正言不顺主动拿钱出来,过去我家一朋友就碰到过这种事情,结果被死者家属一口咬定给的就是赔偿金,还嫌不够去闹上法庭呢
22 又完了.....2009/9/2 18:22:00
老爸晚上回家,说这次如果真要上庭,至少要陪到1W5-2W......
刚刚又上网搜索了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此规定,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也包括相关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然人。亲朋好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就属于社会交谊活动。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设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和分配社会正义。在社会活动中引发的危险导致的损害结果,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当事人不予赔偿,显然是不符合社会正义观念的,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危险控制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以过错(过失)为构成要件。这种过错是一种在特定的情况下未能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不合理损害危险的行为......
看着一大段判下来,好像几个这种例子都是判了同喝酒人的责任啊
据那人的表哥说要找police局的人彻底查(局长是他家亲戚...)
26 = =2009/9/2 20:16:00
lz你先表急,自己阵脚不能乱
如果说刑事责任,先不说死者家属能力是否强大到能启动刑事程序,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现在国家又没有确定该罪,你爸是safe的......
至于民事责任
首先,你爸没有参与劝酒,仅仅和他同桌吃饭,这和他车祸身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侵权就不能成立。
其次,最高院解释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你爸已经叮嘱过他表开车,应当视为履行了应尽义务;
第三,如果真闹到法庭,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对你们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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