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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主 = =2012/8/1 11:12:00
最近由于工作跳槽辞职了,但辞职的时候我没有说要去同行业;按正常流程来说应该是1个月交接期,然后我辞职后才知道原来之前签过一个补充协议,我必须满2个月才能走,否则要付违约金;由于违约金数目不小,因此我也只能熬两个月了。期间还发生若干让人很无语的事情,我想想大家好聚好散么,就都忍了。现在JP的来了,今天人事主管告诉我说不能去同业,否则要我退我两年半前的一笔培训费,数目大概在2万块,关于培训的事情我并没有签必须服务满多久才能走的书面协议,以前也从来没说过这方面的是,我想请教一下叉球学法律的姑娘,这种情况下,公司让我付这笔钱是否有法可依?
8 = =2012/8/1 11:55:00
你们有签协议约定服务期吗?如果没有,我觉得没有必要付吧,你看一下下面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7 LZ2012/8/1 19:32:00
谢谢LS,我今天还去问了下法院的同学,他说我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培训服务协议我压根没签过,所以那钱我横竖不用付,而且那保密协议根本也是霸王条款,我压根不用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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