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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主 苦命阿2007/11/21 13:05:00
今年7月毕业,工作到现在快4个月了
作的是设计类 老板十分抠门 到现在也没和我签合同= =||||
没加金 没车贴饭贴
工资还不是固定时间发,自己到了一个月去问他讨,TNND想想就不爽
老是要俺加班,也没加班费
作的设计作品每次都要通过他然后修改,客户表了还怪LN。。我招谁了我
工资1500
ZENZEN觉得熬不下去
无奈么后路。。。想走也不是,走了就无业游民了
另一方面受到母上大人的限制,一定要俺有后路了才能辞
哎。。。痛苦死了
2 ~~2007/11/21 13:15:00
老是要俺加班,也没加班费
作的设计作品每次都要通过他然后修改,客户表了还怪LN。。我招谁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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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如果你做設計~加班很正常。。。= =您要習慣~換到哪個單位都一樣。。。
做的東西改N次也要習慣~~~~社會就這樣~~
7 ..........2007/11/21 13:44:00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5 ..........2007/11/21 13:51:00
今年5月,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科研开发需要,决定从社会上招收一批技术人员,从事公司新技术的研发工作。小周等4人经过层层面试,过关斩将,最终被公司聘用。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小周等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然而,合同履行后不到两个月,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决定撤销该技术研发项目,包括小周在内的4名研发人员都被列人了裁员范围。当身为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
孰料,小周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不到两周就将公司告到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首先与小周就合同变更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小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未提前30日通知的经济补偿金。
分析与解决:试用期不是单位的“生杀权”
本案中,
某科技有限公司解聘小周不是因为他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而是因为公司经营战略调整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自然要提前30日通知小周,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实践当中,很多HR对试用期的理解和运用还有很多偏差,比如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只签试用期协议;试用期与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混淆;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过长,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对应;试用期随意延长或重复试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给HR们的工作带来麻烦与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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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07/11/21 13:52:00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后被国务院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每周应当保证劳动者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3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由此可以看出,在工作时间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强制性标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除外),即每日最多11个小时,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如果超出这一标准,势必给员工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本案中,萧林关于“加班自愿”的说法看似有一定道理,但“自愿”加班行为本身毕竟是公司所能控制的范围。作为一名合格的HR总监,不但要为公司的生产经营着想,还要兼顾员工的身心健康,不能因为有了员工的加班申请,就随意超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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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07/11/21 13:53:00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于“无故拖欠”一词,劳部发[1995]226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作出了明确界定: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某网络公司虽然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且由董事会研究通过,但是由于其延期支付工资这一决定并没有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因此已经构成了无故拖欠。在企业存在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不但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也许有些HR会提出疑问:如果公司没有工会组织,确需迟发工资时应当怎么办?规范的做法应当是通过职工大会的方式讨论延期支付工资一事,在超过1/2的职工同意后,企业就可以决定延期支付工资。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发通知的方式,由员工确认。如果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就视为同意延期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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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07/11/21 13:57:00
小张最近心情一直不错,自己刚工作两年,就很顺利地跳到一家知名外企,收人颇为不菲(有7000多呢),为庆祝自己试用过关,周末下班时间一过,他就邀请部门的同事一块聚一聚,表示自己埋单。
无酒不成席,小张请客自然也没忘记为大家上酒。酒过三巡,大家谈兴渐涨。有人问小张:“国家机关那么稳定,你怎么会跳槽呢?”小张带着醉意:“就一个字,钱!在国家机关才挣1000多元,哪够花呢?我现在有7000多元,当然要弃暗投明了!”接着小张又反问大家:“你们的工资都多少,不妨透露一下!”不料,一说到工资,饭桌上的人都沉默起来。看着一头雾水的小张,部门经理解释说:“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员工守则中都规定,禁止向同事打听工资,否则将被公司辞退。” “打听工资都要被辞退呀!劳动合同和员工守则我还没认真看过,这事大家请多多包涵,千万别捅出去!”小张的酒醒了一半。
星期一刚上班,小张就被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叫到办公室。经理问到:“听同事反映,你前天聚会时曾打听别人的工资,有这事儿吗?”小张心中一咯噔:这么快就东窗事发了,公司该不会因此处理我吧!虽然,小张有此担心,还是肯定地点点头。这时候,经理将一张已经打印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交到小张手里:“您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在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小张虽然一再解释,最终未能改变公司的决定,气愤之下,小张说:“咱们仲裁见!”
分析与解决:约定合法才能作为处分依据
《劳动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某外企与小张的劳动合同中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虽然都约定(或规定):禁止打听工资,违者予以辞退。但是这条约定(或规定)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不能作为处分员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而“禁止询问同事工资”,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员工的言论自由权。《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是否实行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职工是具有监督权的。而监督权实施的前提必须是员工了解他人的工资,可以横向比较。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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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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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琼人劳关〔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22 ..........2007/11/21 14:01:00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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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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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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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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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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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47 ~~2007/11/21 21:38:00
不如你在这里开贴传授我们如何钻新劳动法的空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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