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铁了心来人肉的 ID:风伯飞廉

2162条,20条/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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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瀑布汗发表于:2009/4/21 18:11:00

得 咱疯大自己研究的历史自己参看了无数案例

爱古典文学我还以为疯大学校多了不得学问多高

多曲高和寡

多专研多热爱我高的造诣多大的文学修养

闹了半天一民办的


2022铃兰发表于:2009/4/21 18:48:00

那厮彻底暴露了不懂历史的本质,哦,我明白了,她读的所谓史料全是日本右翼教科书。

2023= =发表于:2009/4/21 18:58:00

原谅我穿越,原来JP已经被人肉出来了,这楼的姑娘们这几天辛苦

2024铃兰发表于:2009/4/21 19:12:00

为什么最后一条回复总是被广告盖着呢?

2025= =发表于:2009/4/21 19:30:00

回复的时候留出广告的位子

像这样:

广


呀么
广




2026= =发表于:2009/4/21 21:15:00

T上去问,有同学行动的么

2027= =发表于:2009/4/21 21:34:00

我剛想問。。。怎麼一下子突然就全沒人了。。。

還以為開新L了咧。。


2028= =发表于:2009/4/21 22:23:00

T一脚

2029= =发表于:2009/4/21 22:36:00

= =2009-4-21 18:58:00
原谅我穿越,原来JP已经被人禸出来了,这楼的姑娘们这几天辛苦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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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装感叹T T错过了

2030= =发表于:2009/4/21 22:37:00

上蹿下跳的ZQJ呦

快去报警~快去快去~~~


2031= =发表于:2009/4/21 23:02:00

好寂寞啊

疯大在TY蹦跶真欢……


2032= =发表于:2009/4/22 1:54:00

寂寞的顶帖,还有,顺便贴下,肥脸大人自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作者:似零 回复日期:2009-04-21 20:34:47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网站出现的贬损他人形象和人身攻击、侮辱、谩骂语言应及时清除,对涉及公民隐私权信息的举报投诉要迅速查清来源予以纠正,“否则网站运营商和管理人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2033= =发表于:2009/4/22 1:56:00

放P !!!
  
  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刑法第151、180、201、224、225、239、253、262、285、312、357、375、388及第395条作出了修正,
  其中仅第253条和个人信息有关,具体表述为: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可以看出,根本没有和网站以及人肉有关的内容
  
  还有,居然说什么“否则……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真是OMG,刑法刑法,其内容就是关于刑责与刑罚,哪来什么“有可能”这种恶心巴拉的说法……
  
  
  连刑法修正案都能捏造,果然是NC无极限,装B无底线……还自称学法律的……没文化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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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有学法律的贴出来的真正的刑法,唉,我该怎么说疯大呢,她编出来的是哪国法律啊?她是在低估我们的智商?还是她自己本来智商就不够?


2034==发表于:2009/4/22 2:35:00

这贴走向歪了,看主角也不像认真反省,指不定背后还怪人没知识不客观,吃不进饭还正好当减肥了,思想教育何其重要~各位JMS,今后带好自个儿娃才是关键


2035= =发表于:2009/4/22 7:59:00

找出学校的姑娘 问一声 是查到飞廉z现在用的ip在北工商么?

那岂不是确定位置了?只要往这个学校找?

还是以前的?带着这个信息重新开始?


2036= =发表于:2009/4/22 9:23:00

1927
?= =2009-4-21 15:10:00

关于那个某论坛笔战的举证问题,我有存贴

需要的话,可以提供

回复
??
?

姑娘可以的话能寄到zqjconan@gmail.com么?

其他有什么资料或者评论文章也可以投递,博客正在筹备中。


2037= =发表于:2009/4/22 9:26:00

整理资料的姑娘们

是不是可以把东西给他们老师寄去了?


2038= =发表于:2009/4/22 9:28:00

给他们老师寄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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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学校??


2039= =发表于:2009/4/22 9:33:00

给他们老师寄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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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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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工商管理啥的?


2040= =发表于:2009/4/22 9:37:00

虽然不想再陪ZQJ玩法律条款游戏了。
但是这两天累积下来的新罪名也够看了。再加一个伪造国家法律条文也是在玩火哦。还直接拿自己伪造的公文威胁TY GLY?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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