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条,20条/页
1原文-。-发表于:2008/12/11 15:05:00
1-。-发表于:2008/12/11 15:51:00
2- -发表于:2008/12/11 15:54:00
3劳动合同法发表于:2008/12/11 16:56:00
第三十九条原文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提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并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对吧
但是其实在实际操作里公司肯定是能不给就不给补偿的,而且对于你这种情况来看也是跟着项目走没什么损失,建议你如果真想跟公司要补偿金也婉转些
此外不知道你签的是几年的劳动合同,一般公司都是一年一签的话,那试用期是不能超过2个月的,你可以注意看你劳动合同的约定是不是违法了
4-。-发表于:2008/12/11 17:18:00
我们是因为被收购了要签到新公司是现在的公司要跟我们集体解除合同然后都签过去,应该算是公司的过失吧...
我们签的是三年的,试用期三个月...而且主要是还涉及到年底双薪的问题,新公司那边都有一个月试用期为了避免给我们这批人双薪,然后是原来的公司给,但我这种情况应该是连原来的公司双薪也没了。因为如果不解除合同我年底前试用期就到了也是有双薪的,一解约还是在试用期所以估计双薪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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