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发表于:2008/3/6 13:38:00
汗
我比较PF这女的
22= =发表于:2008/3/6 13:42:00
问题是LZ发短信的人并不是LZ的好友而是积怨已久的- -
那就可能不被当作玩笑了
和好友之间死来死去到无所谓
23TAT发表于:2008/3/6 13:45:00
经常叫我同学死来死去的
大家都活得好好的
虽然她们也喊我去死
想说LZ发短信的对象做噩梦去吧
晚上让贞子上她身。。。。
24…………发表于:2008/3/6 13:48:00
总之你遇到JP了,而且她也把你当JP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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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在JP眼里,这世界上的JP数量比一般人看来还要多得多
因为JP自己就是到处招惹别人争抢利益
那么按“作用力=反作用力”的规律,她的生活里也是处处碰“JP”的
25LZ发表于:2008/3/6 14:36:00
原来是市委的人,民不与官斗
更何况你先攻击她在先,虽然是她自找的
不过你最早留下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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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公务员.只是文印室里打字员.好嚣张.T _____T
26law发表于:2008/3/6 14:46:00
如果警察叔叔要请你喝咖啡的话就不会打电话给你了。。。。。。
不过,还是那句话,做坏事还是别留证据比较好啦~
27= =发表于:2008/3/6 14:47:00
下次随便买个号码发短信给这个不就得了
总之不要让他们查出来是自己做的
28==发表于:2008/3/6 15:07:00
放心,警察叔叔没有时间和心情管你
他们还巴不得这事儿就这么过去了呢
只要那个JP不再纠缠,你不会有问题的
下次换个查不出来是谁的招儿对付她吧
29= =发表于:2008/3/6 15:12:00
30路过~发表于:2008/3/6 15:12:00
LZ详细情况是怎样的?
有没可能是那女的雇了个人来吓你的啊 ...
31qjl发表于:2008/3/6 15:14:00
看了以后,觉得lz你何必呢,都不干了,还发这么个短信过去。
人家和你关系不好,你发这个短信过去,她去不去报警都很正常。
你如果觉得委屈,不爽,你当时干嘛去了?碰到这种事情,当场就要解决,离开以后,发这么一条,我orz。。。
ls的tx也不要出什么馊主意,现在买个号码,人家一猜就知道是lz发的,警察已经打电话了,还是算了吧。
32提醒下发表于:2008/3/6 15:17:00
33= =发表于:2008/3/6 15:25:00
LZ不是一般的WL
你发条短信骂她就爽了?
不由得让人想到他怀疑你也是事出有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