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答277发表于:2009/5/15 12:24:00
不管怎样都是“故意” 不是“过失”
还不明白的,指条路:找你大学法律老师问去!
282==发表于:2009/5/15 12:35:00
283==发表于:2009/5/15 12:35:00
难怪每年美国说中国不尊重人权了,我以前还愤怒心想你们懂个p啊,现在看来果然黑暗啊
284= =发表于:2009/5/15 12:43:00
中国法律是怎么定的?
不管多少码,怎么说也是死人了,难道不属于过失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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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能不能稍微有点法律常识。。无语
百度上搜索下“刑法的主观意识”,看看“故意”是怎么定义,分类的。。。
如果HB是“过失”,中国的刑法可以宣布灭亡了,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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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无语了,我是不懂,你可以普及一下啊
不懂的人问,懂的人老是无语,那不懂的人不是又少了一个懂的机会了
我也没有看懂你认为过失杀人是重了还是轻了
百度到的: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看了半天,还是不懂到底属于哪一个?
懂的人,解答一下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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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HB不是杀人罪,无论过失还是意外,车并非是HB的杀人工具(法律意义上的)
从我的理解看他应该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他不仅是飙车而且是在闹区飙车,这从主观意识上表现的是他对公共安全的放任不在意的态度(并且法律角度以HB本人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他对在闹区飙车可能造成的危害是明知的),也就是说其主观意识上间接故意,客观上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按照大陆法系主客观一致的理论,HB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主客观条件。
以上为定罪条件,并且从量刑条件上来看,HB在犯罪后态度可以说是极其恶劣,应该从量刑幅度内重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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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发表于:2009/5/15 12:43:00
相信因果报应,
如果说肇事者被正规的法律手段判个十几二十年(对法律不懂,瞎猜的)
或许欠的债就还了一大半了,
如果凭借手段逃脱了应有的制裁,
说不定之后肇事者的报应才真正来了。
例如以后生的小孩最喜欢的就是红色跑车,一见到就兴奋不已.....
例如以后每次开车到70码的时候就会有人趴在车窗边一起跑......
讲到我自己都寒了,阿弥陀佛,因果报应,善哉善哉...
286* *发表于:2009/5/15 12:46:00
还有,谭卓同学一路走好!
相信天下人会给你讨个公道的
287===发表于:2009/5/15 12:50:00
故意杀人肯定是不可能的,不是有人死了就是故意杀人的
过失致人死亡的话,这里有个特别法和普通法的问题,因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所以这个案子可能不会用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这个普通条款来定性的
现在法律上争论的焦点就是到底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者总体上相对前者是个重罪,而且以后者来定性,才有追究HB同伙形事责任的可能
288==发表于:2009/5/15 12:56:00
289= =发表于:2009/5/15 13:00:00
290= =发表于:2009/5/15 13:35:00
没有办法了,我对那位律师也没有信心,他的事务所还要在HZZF管辖下吃饭,跟公交公司叫板没问题,但他敢跟杭州政府叫板?
各位关注此事的国外xqer
请你们把这件事翻译成英文放在国外论坛吧
这件事一旦定性
国内论坛肯定又要开始封杀删除帖子了
连cctv都那么明确态度了
HZZF依然故我
可见其背后水有多深
难道真的要去找李昌钰吗?
291==发表于:2009/5/15 13:38:00
浙江台在播,有姑娘能看么?
292= =发表于:2009/5/15 13:43:00
293= =发表于:2009/5/15 13:45:00
网易广东深圳网友(116.76.*.*) 的原贴: 1
其实这个事情去耗时费力的鉴定车速实在是混淆视听,多此一举,80、101 、70又怎么样?关键是他不应该在闹市区满是行人的大街上飙车,这才是事情的关键,难道70码速度飙车就比80码飙车的人要好?80码飙车的人撞人就该死,70码飙车的人撞人就该原谅?对生命的漠视、对他人生命的极端不尊重才是事情的根源,难道一个20岁的成年人就连在闹市区飙车会非常容易出车祸都看不出来?为什么不去挤满了重卡的国道省道上飚?那里更能感受速度的刺激和激情,原因很简单,在那些地方出车祸恐怕飞起来5米高的是他自己。这些小太岁从小就被宠坏了,在他们眼里其它人根本就连蝼蚁都不如,但凡有一点点对别人生命的敬重、有一点点法律意识、有一点点对他人的爱心都不会去在闹市区的大街上光天化日之下飙车,也许他心里还故意想撞飞一个人呢,那多刺激啊。他们这种行为和蓄意谋杀没有一点两样。这才是事情的关键。现在这些专家来这里鉴定车速实际上是在转移公众的注意力,是有预谋的,很可能有非常高水平的律师或法律界人士想出的这个点子,将大家的焦点、注意力全部引导到到底超速多少上,而且故意将速度说得模棱两可,挑起大家的激烈争论,引导着大家的舆论焦点和注意力,将一起蓄意的谋杀在无形中变成了是否超速、超速多少的交通肇事,希望大家擦亮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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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道理
294===发表于:2009/5/15 13:46:00
放国外论坛有什么意义?
难道外国人还能给杭州政府施压?杭州不怕中央还怕外国?放外国除了给他们另一个指点中国的理由,还能有什么帮助
再说现在还只是申请批准逮捕而已,移送检察院审查的是什么罪名还不知道呢,检察院会以什么罪名向法院起诉,法院最后定什么罪名都没定
295= =发表于:2009/5/15 13:47:00
难道真的要去找李昌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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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来了李昌钰也没用,HZZF会认就有怪了
虽然朝廷台那天的1+1也有不少雷点,但是起码也是主张了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人HZZF连中央都敢鼻孔朝天看,湾湾的李昌钰他们当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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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发表于:2009/5/15 13:48:00
297= =发表于:2009/5/15 13:50:00
也对,连中央的态度都能当个p,国外舆论施压那就更是个p
hz官员背后到底是谁?太猛了,当年厦门红楼也没这么嚣张吧
298- -发表于:2009/5/15 13:51:00
299==发表于:2009/5/15 13:52:00
法官点评: 宣判后,法官解释说,“飙车”并非法律用语,而且“飙车”也不是法律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要件,因此没有必要对“飙车”的含义加以法律上的界定。被告人的行为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取决于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中,单向伟、王琳、王子的酒后驾车,在城市主干道上超速行驶、相互追赶等行为已经将在该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置于危险之中,严重危及到公共安全,触犯了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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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的追悼会上不是有浙大的法律教授么,千万不要被HX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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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发表于:2009/5/15 13:52:00
有hzer来说说当地啥反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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