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铁了心来人肉的 ID:风伯飞廉

2162条,20条/页

<90919293949596979899100>

1861= =发表于:2009/4/21 1:27:00

相由心生啊。。


1862= =发表于:2009/4/21 1:34:00

风大今夜无眠了吧

之前不还上网声明得瑟什么的一堆一堆的么?

昨天是不是该打的招呼打了,觉得我们肯定人肉不到了,蛋定的喝茶了?

不知道咱们XQ正规军一出,谁与争锋吧,hia~hia~hia~

今晚轮到我蛋定的喝茶了,睡觉去。。等着看你的好戏

给人肉的姑娘鼓掌,pia~pia~pia~


1863ItsukiO发表于:2009/4/21 1:46:00

于是疯大要唱普契尼的那首著名咏叹调今夜无人入睡以表达自己的心情

1864= =发表于:2009/4/21 1:55:00

干得漂亮啊,让那NC来道歉!

1865= =发表于:2009/4/21 2:47:00

暗恋TY新增那NC回复有感。。疯大彻底疯魔了。。噗

1866= =发表于:2009/4/21 3:42:00

为我们疯狂的疯大干杯,今夜无人入睡,明天有人找

1867= =发表于:2009/4/21 7:33:00

起床顶贴 姑娘们辛苦了


1868= =发表于:2009/4/21 7:34:00

otz找出学校的姑娘 问一声 是查到飞廉z现在用的ip在北工商么?

那岂不是确定位置了?只要往这个学校找?

还是以前的?带着这个信息重新开始?


1869= =发表于:2009/4/21 7:49:00

綦江中学 高05级16班

  学校地址: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新山村48号

  邮政编码:401420

  联系电话:023-48666468/023-48652250/023-48663764

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 05级法律2班

学校主页信息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南大街21号
电话:010-89794134 010-89794135
电邮:bjuba@126.com
网站:bjuba.com.cn
BBS:http://www.fhscn.com/bbs/

2008-10-25 14:12:00在http://sc.mingong123.com/zg/index_1_21082_7241.html发布的招工信息
法人代表:孙振泉
创办时间:1994-07-28
+联系方式:
姓名:李金荣
性别:先生
地区:北京/北京/北京市
地点: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21号
类型:培训院校
电话:010-89790251
传真:010-89794234
手机:13661208023
邮件:beijingdalian@126.com

回复:【vivibear】220.196.19.* 请进来我们聊聊

······ 原来我还有马甲啊··· NV小朋友还在不在 真是让你失望了我混得确实不太好,只不过快拿到双学历了而已,又没有什么了不起,只不过是坑王而已,只不过自家尘记被你家VI神抄了几千字而已····

贴吧: vivibear 作者: 飞廉·Z   2009-2-18 14:08


1870-3-发表于:2009/4/21 8:33:00

- -2009-4-20 23:47:00

双学历和双学位是不一样的吧

双学历是 一个毕业以后 再学另一个

双学位是同时修的。。

不知道疯大属于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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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准疯大认为"大专"和"大本"加起来两个学历

然后和小LOLI们讲讲,反正又不算撒谎.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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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学历更多,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四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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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巧?!

我也有四學歷耶!!


1871= =发表于:2009/4/21 8:43:00

人肉到此,算是功德圆满。想问下姑娘们,接下来要怎么做?总不能就这样了吧。

1872= =发表于:2009/4/21 8:46:00

邮编:102202

招生就业副院长
汤志强:协助执行院长负责招生就业工作。具体分管:招生就业办公室。

院长助理
陈宝明:协助执行院长,主抓学院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具体分管:学生处、宿管办、团委。

法律系

学科带头人:杨志韬,文法系学科带头人,原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搜到个老师但是同页面一堆网上公墓= =甄广芝老师,联系方式是:15948661300

搜到她同班同学,不过没什么有用信息= =http://www.bjuba.com.cn/falvxi/ShowArticle.asp?ArticleID=355

08年课程设置看到有专有本http://www.bjuba.com.cn/jiuye/ShowArticle.asp?ArticleID=788&Page=7

?


1873= =发表于:2009/4/21 9:15:00

前面不是有假时差党来洗白吗,赵秋婧去看看国外对待你这种人是怎样的制裁,那JP写了本开脱德国纳粹罪行的书被判3年徒刑。
http://news.sohu.com/20060301/n242075965.shtml

1874= =发表于:2009/4/21 9:17:00

人禸到此,算是功德圆满。想问下姑娘们,接下来要怎么做?总不能就这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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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揭发JP

快点发邮件给学校

把之前的截图都带上


1875= =发表于:2009/4/21 9:23:00

建议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的提案(全文)

“汉奸”,按《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原指汉族的败类,后泛指投靠侵略者、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中华民族的败类。”

我 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压迫、欺凌,沦为半殖民地国家。我国五十六个兄弟民族团结奋斗一百多年,牺牲了数千万人的生命,才于 1949年10月取得国家的独立和中华民族的解放,自立于世界各国之林。我们绝不能容许外国军队再次侵略中国,绝不能容许投靠侵略者、危害国家安全、荣誉 和利益的汉奸行为,绝不能容许汉奸言论自由泛滥。

然而,近年来,我国一些报刊上不时出现汉奸言论——歪曲历史事实,为1840年以来外国列强侵略中国的罪行辩解,甚至为日本军队侵占中国国土、大量屠杀中国人民的罪行辩解。

这 种投靠侵略者,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文章,理所当然地受到我国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谴责。这类报刊的主办单位行使职权,对其编辑部人员进行批评、处分、调 整是符合宪法的,居然受到抵制和攻击,被诬为“侵犯言论、出版自由”。社会上一些知名人物竟然发表联合声明,为发表汉奸言论的作者和报刊鸣冤叫屈,说他们 受到了“恶性新闻管制”。

如果听任汉奸言论自由泛滥,毒害我国的青少年,侮辱历史上的爱国志士和抗战英雄,将对我国社会和国家前途带来严重危害。我们应当依据宪法,制定专项法律予以制止。

我 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 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借鉴奥地利等欧洲国家立法禁止为纳粹党罪行辩解的做法,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第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奥地利共和国制定了《禁止纳粹党法》。该法第三h条规定:“在印刷品、广播等媒体中或在公众中,以使许多人能够接触的方式否认、极力 淡化、赞成纳粹种族灭绝罪行或其他反人类罪行的人,或试图为纳粹种族灭绝及其他反人类罪行辩解的人,按本法第三g条予以惩罚。”即:“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 年。行为人之活动有特别危害的,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欧洲的法国、德国、瑞士、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立陶宛、罗马尼亚等国,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律或法律条款。

1989 年,英国右翼历史学家大卫.欧文去奥地利发表两场演说,为德国纳粹党大规模屠杀犹太人的罪行开脱。他宣称,“二战”期间被关押在纳粹集中营里的大多数人不 是死于屠杀,而是死于斑疹伤寒等疾病。大卫.欧文被控犯有“否认纳粹大屠杀罪”,奥地利警方对他发出了逮捕令,他逃脱了。2005年11月,大卫?欧文再 次去奥地利演说,一入境就被奥地利警方逮捕。2006年2月,奥地利的法院依照《禁止纳粹党法》的规定,对大卫.欧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个判决受到欧美 各国人民和政府的欢迎和支持,连英国政府也没有提出异议。

我国制定《惩治汉奸言论 法》应明确规定:“对于在公共场所发表谈话或在大众传媒上发表文章,歪曲历史事实,为1840年以来外国侵略中国的罪行辩解的人,判处一年至十年的徒刑; 对于为1931年“9?18事变”至1945年日本投降期间日本军队侵占中国领土、大量屠杀中国人民的罪行辩解的人,判处二年至二十年的徒刑。”“对于发 表上述汉奸言论的大众传媒的法人代表或责任人,判处三个月至三年的徒刑。违法的大众传媒若在规定期限内(报纸、电台、电视台为七天,期刊为一个月,出版社 为二个月)公开检讨、承认错误并发表批驳汉奸言论的文章以消除毒害,其法人代表可以免受法律惩罚。”

第一提案人:

喻权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

联名提案人:

王洛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前副院长)

靳辉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李崇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白  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姬亚军(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贺捷生(军事科学院离休干部)

2007年3月6日提交上送


1876-3-发表于:2009/4/21 9:39:00

刚刚拉防空警报了。

4月21日福州第一次沦陷日 1941年的今天,日军飞机大规模空袭福州,福州王庄机场、台江码头等地被炸,死伤380人,福州遭遇第一次沦陷。

ZQJ,请你看看,这样的国仇家恨。

怎么就成了你笔下(还是不怎么样的笔之下)变成了你为日军所作所为洗白的素材。

现在你也被人肉出来了。好自为之吧。


1877发表于:2009/4/21 9:41:00

膜拜一下楼里的姑娘,真强大。纪念XQ第一清理门户帖。

1878= =发表于:2009/4/21 9:44:00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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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觉得很好笑


1879= =发表于:2009/4/21 9:50:00

赵秋婧你又来啦,真不好意思,有言论自由的是我国人民,而汉奸是突破底线的存在。人家给出书的汉奸判罪3年的奥地利,宪法也规定言论自由。但是汉奸的自由不能伤害全体公民的利益,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


丫个法盲,不愧有专科生的资质。

1880= =发表于:2009/4/21 9:52:00

身为法律专业,还如此讥讽法律,任意妄为,可想见那个啥专修学院是个什么破烂学校。

2162条,20条/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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