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不解.问ao

141条,20条/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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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_发表于:2006/6/28 11:37:00

哎,原本多有潜力的TX/EG帖,从第二楼开始就让人ZENZEN失望= =

居然还有人跑去投诉???

娱乐精神都哪里去了!!!


42_发表于:2006/6/28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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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妈突然很想跟你讲下别随便怀疑男人的持久力.

托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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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方面的持久力? 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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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这位A妈身有体会???快说来听听


43_发表于:2006/6/28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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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妈突然很想跟你讲下别随便怀疑男人的持久力.

托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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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方面的持久力? 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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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女人比较有耐力

看男女通常哪个先高潮就知道了....ORZ


44_发表于:2006/6/28 11:38:00

ko认为ao也跟他们一样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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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我能不能请你收回你这句话?LS那些犯着疯的所谓ko不代表大部分人,谢谢。


45_杀人是犯法滴发表于:2006/6/28 11:38:00

故意杀人罪

 

[释义]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说明]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区别于其他各种犯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区别于其他各种犯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

 


46_发表于:2006/6/28 11:38:00

哎,原本多有潜力的TX/EG帖,从第二楼开始就让人ZENZEN失望= =

居然还有人跑去投诉???

娱乐精神都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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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a妈已经开始娱乐了!

表7表7


47_发表于:2006/6/28 11:38:00

通过这个帖子……

我深刻体会到。。。。。。。

原来深夜的XQ同人女比较多

白天的YY自己和偶像的女人比较多………………


48_发表于:2006/6/28 11:40:00

no no no

47l  不要随便总结阿。。。  昨天的午夜有很多ixi的

现在也有很多同人女。。。。


49_发表于:2006/6/28 11:40:00

上迷香吧

50_发表于:2006/6/28 11:41:00

我太同人了……

受不了YY自己和偶像的。。。XQ,可惜了你这个名字T T


51_发表于:2006/6/28 11:41:00

ko认为ao也跟他们一样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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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我能不能请你收回你这句话?LS那些犯着疯的所谓ko不代表大部分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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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样本够齐全的就是了!在此贴占大多数.


52_发表于:2006/6/28 11:44:00

我终于知道真正的黑是怎么一回事

53_发表于:2006/6/28 11:44:00

哪方面的持久力? 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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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上面那位

但是我想知道   你觉得是什么呢?

继续托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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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提点,GC的持久力


54_发表于:2006/6/28 11:45:00

至少样本够齐全的就是了!在此贴占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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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z你的结论~一个几十个回帖的小帖子,一群不能确定身份的疯子,你倒是结论下得快。


55_发表于:2006/6/28 11:45:00

ko提点,GC的持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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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持久力

是多重GC的问题


56_发表于:2006/6/28 11:46:00

至少样本够齐全的就是了!在此贴占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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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z你的结论~一个几十个回帖的小帖子,一群不能确定身份的疯子,你倒是结论下得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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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

又怀疑身份了..

前面我回的那贴.是你们自己说的ko的啊.


57_发表于:2006/6/28 11:46:00

orz你的结论~一个几十个回帖的小帖子,一群不能确定身份的疯子,你倒是结论下得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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炖公鸡就没意思了啊


58_发表于:2006/6/28 11:47:00

54l的 ko不用跟她计较拉

说不定人家自己一个人在玩呢   何必打扰她?

要打扰也要tx才行啊    来 继续继续


59_发表于:2006/6/28 11:47:00

orz你的结论~一个几十个回帖的小帖子,一群不能确定身份的疯子,你倒是结论下得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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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确定这帖子里的说了是.

但是你不能确定帖子外的说不是.

对不对???

就这么简单


60_发表于:2006/6/28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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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女人比较有耐力

看男女通常哪个先高潮就知道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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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么看身材A比K时间更长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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