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 =发表于:2011/8/27 21:53:00
就说男女保护力度这个问题
随便举个例子,我们国家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偷盗婴幼儿罪,却没规定拐卖人口罪
那么如果一个男的,不是婴儿,也不是儿童,
他过了14岁被拐卖了就不能以上面的罪名处罚
只能从其它法条惩罚犯罪分子,比如拐卖时有没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什么的
但是保护力度明显比女性弱多了
=================
作为女性,我举双手双脚赞成他改掉这条,改成拐卖人口我绝对不反对
但是,你要知道,这条的立法思路是“一,作为14岁以上的男性,他不像妇女一样从身体上处于弱势,容易被拐卖(智力上我就不说了),二,从现实犯罪上说,被拐卖到边远山区以及被拐卖做妓女的情况实在是很严重,而被拐卖去做人老公以及强迫做鸭的少”
怎么总是有人为不保护男性叫屈?再说,不就是强奸罪没规定女性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拐卖没规定男人为受害主体吗?到底要忽视生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到什么程度?以后是不是连儿童、老人都要一视同仁了?
我真不想说这些喜欢拿自己当有学问,有品味,有档次的GN说什么,你这么为男人叫屈,人男人压根就不在乎是不是被害人主体。你去问问男的,有几个在乎这两条罪的?本身就是少之又少的犯罪,犯到自己头上就更少之又少了
还有,不要总拿犯罪行为和社会经济生活里的民事行为相比好吗?人这一辈子需要刑法调节的情况少,重要的是生活。
262==发表于:2011/8/27 21:53:00
263= =发表于:2011/8/27 21:53:00
264= =发表于:2011/8/27 21:54:00
265= =发表于:2011/8/27 21:54:00
如果房子是男方买的,登记也只写了男方的名字
但只要可以证明男方有了小三
是不是就可以按男方有过错来算,女方可以分房子?
266= =发表于:2011/8/27 21:54:00
267= =发表于:2011/8/27 21:54:00
268= =发表于:2011/8/27 21:55:00
没啥好讨论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为了给法官们一个明确的判案标准
但压根没考虑社会效应
太高屋建瓴了,以为人人在婚姻存续期间都是忠诚忠贞,都能够对各项事实进行承认
其实婚姻问题中的取证是最难得
说起来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婚姻来骗取他人财产
但实际上,打算骗的人还是有办法骗
但往往没这种心思的最后被净身出户
其实现在争议最大的条款还不是真正的问题
其他几条才是容易让人钻空子
269= =发表于:2011/8/27 21:55:00
那如果房子是男的买的,女的没收人没其他房子也没可以回去啃的父母
一旦离婚就只有去睡大街吗?
============
看203
还有房子分婚前买和婚后买的情况
如果男的是婚前全额买了房子,离婚后还一点补偿不愿意支付的话,女的才会去睡大街
270= =发表于:2011/8/27 21:55:00
271==发表于:2011/8/27 21:56:00
272= =发表于:2011/8/27 21:56:00
273= =发表于:2011/8/27 21:56:00
274= =发表于:2011/8/27 21:57:00
275= =发表于:2011/8/27 21:57:00
276= =发表于:2011/8/27 21:57:00
277= =发表于:2011/8/27 21:57:00
还说女性不是弱势群体
现在找工作都表明仅限男性
278= =发表于:2011/8/27 21:58:00
279= =发表于:2011/8/27 21:59:00
280= =发表于:2011/8/27 21:59:00
以后别共同还贷了
让男的一个人还吧,女的还不如把钱存着付另一套房子的首付